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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低保工作应当严把“五关”
日期:2017-03-05 11:10:27

 

农村低保即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它的保障对象是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当前,随着低保标准的逐年提高和低保政策与困难学生补助、危房改造、新农合、新农保等政策的“捆绑”执行,农村低保工作已经成为农民关注的焦点、各级领导关切的热点,也已成为农村社会新矛盾、新问题的一大诱因。
一、农村低保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宣传政策不到位。由于低保带来的是直接的经济效益,因此,一些农村(社区)干部在宣传低保政策时,基于种种原因,要么轻描淡写,要么
讳莫如深,要么因人而异,要么以偏概全,导致农民对低保政策的了解和理解似是而非。这样,就给“关系保”、“人情保”带来了空间,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从而影响到低保政策执行上的严肃性。
二是掌握信息不全面。农村(社区)对申请低保的农户没有进行调查,或调查不深入、不彻底,对农户的经济收入情况、家庭人员组成状况等信息掌握不全面,致使一些“子女吃财政饭或务工经商、父母留守农村”的“留守农户”享受了低保,也使一些“子女富裕、父母单独生活”的“分家农户”享受了低保。
三是村组评议不严肃。农村(社区)在低保评议工作中,没有组织进行村民小组初评,在组织进行村级低保评议时,对申请低保的农户家庭情况介绍不全面,同时,参加评议的人员都是党员干部和群众代表,他们中的贫困户很少,由于“事不关己”,所以“风吹两边倒”、“领导说了算”,导致评议不严肃、走过场,致使评议结果不公正、低保对象不精准。
四是审批把关不严格。对于农村(社区)上报的低保户材料,只要不突破下达的指标控制数,乡镇和县(市、区)民政部门在审核时,把关不是很严格,“入户调查复核”也是“蜻蜓点水”。审批的低保户名单下达后,即使公示中出现问题,也会“层层施压”,把矛盾和问题“化解”掉。
二、对做好农村低保工作的建议
一是要把好政策宣传关。首先,应当宣传实施农村低保政策的重大意义。引导农村党员干部和群众充分认识农村低保是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不是福利待遇,不是人人享受,也不是终身享受,更不是村干部管理和制约群众的手段。其次,应当宣传农村低保的标准。向农村干部群众宣传本地人均年收入标准和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引导干部群众对家庭年人均纯收入认真核算,把握申请低保的必要条件。
二是要把好信息核实关。农村(社区)应当组织党员干部和群众代表对申请低保的农民家庭信息进行核实,重点是家庭组成人员、子女就业状况、家庭经营项目、主要经济来源、人均收入标准、因病因灾事项等情况进行调查摸底,掌握详实的第一手资料,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三是要把好结果公开关。首先,应当严格低保办理程序。农村低保办理中,个人申请、收入核实、村组评议、乡镇复核、县市审批等环节和程序缺一不可。其次,应当适时公开结果。农民提出低保申请,村(社区)组织进行的初评、初审,乡镇组织进行的复核评审,以及县(市、区)审批的结果均应当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接受群众广泛监督。
四是要把好政策规范关。首先,要坚持标准。农村低保不能“指标控制”,符合标准的,应保尽保,不符合标准的,一律不保或退保。其次,要禁止“政策捆绑”。农村低保政策与其他政策捆绑执行,“有了低保就有了一切、有了低保就高于一切”,必然导致“千军万马挤低保”。同时,“政策捆绑”也是一种懒政现象。因此,必须解除“捆绑”做法,切实规范政策执行。
五是要把好审核监督关。首先,要坚持年度办理制度。对“一次申请终身受益”、“一次核实长期有用”、“一次评议多年有效”的做法坚决予以纠正。其次,要强化审核监督。乡镇应当组织机关干部包村入户开展低保户调查和民意走访,认真整改“人情保”、“关系保”等问题。县(市、区)和乡镇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低保工作的监管,加强巡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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